中国锻压协会第九届理事单位征集通知
中国锻压协会第九届代表大会拟定于2022年召开,届时将进行新一届理事会换届选举等一系列工作,现阶段面向全体会员征集第九届理事会理事单位,欢迎各企业积极参与。
时间: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15日 申请程序:填写《第九届理事会理事单位申请》 联系人:朱继美 手机:13021030344 邮箱:ad@chinaforge.org.cn
中国锻压协会理事会产生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国锻压协会《章程》第四章第二节制定。 一.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 理事会是中国锻压协会的决策机构,确定协会的工作方向和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领导协会秘书处完成各项任务。因此,理事会的组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理事会以精干、高效为组织原则,当选理事应该“理事”,理事总数控制在会员总数的1/3以下; 2. 为有利于中国锻压协会工作的开展,既要保持上、下届理事会的延续性,也应更新和补充新理事(或理事单位); 3. 理事会以企业会员的代表(即理事单位)为主体,需占理事总数的2/3以上,适当考虑协会、学会、科研、设计和院校比例。 二. 候选理事单位的条件 1. 在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 2. 能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中国锻压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的会员单位; 3. 关心锻压协会工作,对锻压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会员; 4. 经济效益好,发展势头强劲,每年足额按时缴纳会费的单位。特邀理事单位按“非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标准”缴纳会费。 三. 理事单位产生程序 1. 由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提出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办法,提请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2. 候选理事单位推荐名单具体产生程序: 第一步:代表大会前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以通讯形式在会员中征集自愿申请成为理事的单位; 第二步:代表大会前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愿申请的名单中提出有10%差额的“候选理事(单位)建议名单”; 第三步:代表大会前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再以通讯形式或组织召开形式将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候选理事(单位)建议名单”提请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按得票多少整理出“候选理事(单位)待推荐名单”; 第四步:代表大会前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本办法,完成提交大会使用的“候选理事(单位)推荐名单”整理工作; 3.特邀理事(单位)产生办法: 代表大会前由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确认“特邀理事(单位)推荐名单”。 4.中国锻压协会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和特邀理事。 5.当选的理事单位和特邀理事单位选派代表为中国锻压协会理事。 四. 理事单位选派的理事人选条件 1. 凡当选中国锻压协会理事单位,应选派在职领导任本届理事。 2.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3. 尊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4. 当选理事离开理事单位领导岗位,不能代表原理事单位时,理事单位应及时选派新的本单位的理事人选,并报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备案。 5. 理事单位为企业时,应选派厂长、总经理、总工程师(或相应的副职)任理事。 6.其他理事单位应选派本单位的正(或副)职领导任理事。 《章程》摘录 -理事会职权等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理事单位选派。 第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该在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理事会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根据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单位),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或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或授权秘书处聘任和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审议奖励对本会工作和行业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及个人;审议奖励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五)审议决定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增补与调整办法;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